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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建字〔2017〕416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
为科学合理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 01-89-2016)(以下简称“工期定额”)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期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阶段确定工期的依据(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参照执行),是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二、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期要求。招标工期比定额工期提前的,应按照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在工程量清单中编列提前竣工增加费项目。招标人确定的工期低于定额工期70%的,招标人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照审定的技术措施方案编制相应的提前竣工增加费。
非招标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提前竣工增加费的计取方式。
三、工期定额中的工程分类按照《建筑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执行。
四、当单项工程层数超出工期定额中所列层数时,工期可按定额中对应建筑面积的最高相邻层数的工期差值增加。
五、钢结构工程的建筑面积和用钢量两个指标中,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指标即可计算相应工期。
六、在确定机械土方工程工期时,同一单项工程内有不同挖深的,按最大挖土深度计算。
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原《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年)和我省《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浙建建〔2001〕92号)同时停止使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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