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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况】
原告A建工集团诉被告B房产公司拖欠工程款5329万元(立案前已支付14313万元)。
双方于2008年5月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暂定1.1亿元,实际开始施工时间2008年5月29日(施工许可证时间2008年10月18日)。2009年12月3日签订补充协议,合同价调整为1.55亿,竣工日期调整为2010年7月20日。实际竣工时间以质量竣工验收表为2010年7月20日(竣工报告时间为2010年11月27日)。
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费率招标、按实结算,采用1994定额工料单价法计价,约定桩基工程综合取费-7.5%,土建工程综合取费6.8%,水电安装工程综合取费55%(以人工费为基数)。合同约定结算送审后,结算审核时间为56天内完成。
2011年11月24日,A建工集团向B房产公司移交工程结算资料,送审价22298万元,之后A建工集团又调整的送审价为19941万元,但截止本案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尚未审计结束。于是A建工集团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理阶段】
滨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后,2014年3月29日委托中汇工程咨询公司进行司法鉴定,经过长达近二年的造价鉴定,中汇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鉴定结论,造价为16736万元,鉴定报告同时披露了还有争议事项原告32项、被告10项、共同2项,双方存在较大争议。
原告A建工集团对中汇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没有足够的专业能力胜任庭审中的专业问题辩论和对鉴定报告质询。原告地2017年3月8日左右得知2017年3月17日开庭审理,十分焦急,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于2017年3月9日向浙江省建筑行业协会法务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推荐专家辅助人。浙江省建筑行业协会法务专业委员会向华钟鑫专家发出了(2017)第2号《关于推荐专家辅助人的函》。
三【专家辅助人工作】
专家辅助人收到(2017)第2号《关于推荐专家辅助人的函》后,由原告A建工集团同时发出《专家辅助人委任书》,专家辅助人华钟鑫同意接受委托,着手工作。
接手资料时距开庭仅有6天,在时间紧急、标的额大、争议事项多、政策性强的复杂情况下,专家辅助人组建四人专家小组,由三位专家助理协助专家工作,慎密制订工作计划,提出了独立、客观、公正的的工作思路,分工协作紧锣密鼓地展开工作。经过连续5*15小时不间断工作,反复审阅工程合同和资料印证,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44条争议事项逐一作了分析论证,给出专家意见,开庭前提交装订成册的36页《专家报告》。
四【专家辅助人出庭效果】
2017年3月17日开庭审理,华钟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其他专家组成员旁听庭审。在庭审过程中,华钟鑫专家首先阐述了按照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归纳后的七条综合性意见,庭上所有的争议问题均围绕这七条综合性意见展开辩论,发表专家意见。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就重点问题认真听取了专家意见,包括:1、关于材料调差的时间争议;2、关于水电费是否可以调差的争议;3、关于劳动保险费是否可以计取的争议;4、关于1994定额人工单价是否可以调整的争议;5、关于外墙保温厚度的争议等。由于四人专家团队的精心准备,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为法庭提供了详实而专业的36页《专家报告》,受到法庭和法官的充分肯定。
经过专家辅助人的努力,下列事项获得法庭认可:
1、增加材料价格调差价390万元;
2、水电费调差价180万元;
3、总包配合费增加6.048万元;
三项合计增加造价576.048万元。
相关工作情况请看详细报道《浙江中达认真为法庭审理阶段提供专家辅助人服务》
/newsinfo.asp?id=283&newsor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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