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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
及《自律公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不断推进,社会组织的行业自律职能在规范行业行为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生产和经营,引导企业依法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中的自律作用为目标,《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及《自律公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9年4月15日
【自律公约核心内容】
第十六条 签约企业应本着“公开透明、规范收费”的原则,根据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深度及质量要求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行制订相应的企业收费标准,实际收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与委托方商定。收费上浮不超过企业收费标准的20%,下浮不超过企业收费标准的20%(招标文件设有最高限价而报价下限没有设定或招标文件对报价设有区间范围的情况除外,详见实施细则)。 签约企业应将企业收费标准张贴在公司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行业协会及社会的监督。咨询服务费用应当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不得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服务费价格等方式争揽业务,不得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实施细则核心内容】
第十五条 自律条款第十六条细化说明
对于公开招标的造价咨询业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的编制和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或跟踪审计,结算审核等):(1)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上限和下限没有限制的,投标报价(含二次报价,下同)不得高于企业自行设立的自身收费标准的120%;不得低于企业自行设立的自身收费标准的80%。(2)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设有最高限价而报价下限没有设定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的80%或企业自身收费标准的80%。(3)招标文件对报价设有区间范围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报价。但协会认为上述第(2)条情形下招标文件设置的最高投标限价或第(3)条情形下招标文件设置的报价范围明显低于成本价的,由协会发文给招标人说明情况并建议其调整最高投标限价或报价范围。对招标人拒绝调整的项目,参加投标的签约企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企业自行设立的自身收费标准的80%进行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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