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沙财政要求
复核过程中发现的常见问题
1、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参建单位均需签字及盖章,验收时间填写完整;
2、定案表与合同差异表内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变更金额等要一一核对,定案表内合同价要与施工合同内的价格对应;
3、关于检验试验费是否由建设单位支付,需要初审单位确认;
4、联系单变更部分应按照要按杭经开管发文件执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需要签署意见;
5、超过合同工期需要提供延期报告,若无延期报告,则按合同条款扣除相关费用;
6、邀请招标需要对投标价进行复核(【2017】10号文件发文之前的项目按【2017】10号文件第二点复核),并在报告内披露复核情况;【2017】10号文件发文之后的邀请招标按第四点执行;
7、送审的资料内需要提供立项文件,注意最终审定结果不应超出立项文件规定的金额或数量;
8、请各初审单位认真学习杭经开财【2017】1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合同内有人工、材料调差条款的,需要核对是否超出风险范围并提供明细表;
9、评审报告内:参建单位补充完整;项目立项文号及资金来源按文件、工作请示单等填写,合同情况简介按合同内容填写;审定造价、核增、核减额均要与定案表数字一一对应;
10、按招标文件或合同要求(有品牌要求的):对于需要提供材料检测报验单或隐蔽资料的项目,需提供完整的资料;
11、建筑垃圾、土方外运等按合同、招标文件或其他书面资料(比如:投标文件澄清会议纪要等)要求提供准运证;
12、以后项目请提供现场勘查记录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核单位需要签字确认)。
13、取费不准、信息价错套(没有覆盖施工全部工期)、变更未按投标口径同比例下浮。
14、变更需关注变更等级等级。
15、联系单以及更新组价的,须提供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