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财政局文件
绍市财建[2019]7号
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单位、相关中介机构: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规范开展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考核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核质量,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绍兴实际,我们制定了《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
2019年1月31日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规范开展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考核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核质量,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核业务中介机构库内并承担绍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核业务的中介机构、绍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中介机构库内并承担绍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业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审核行为规范
第三条 中介机构应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核原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中介机构或审核人员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单位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应当回避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委托单位也可以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决定回避。
第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制定和运用质量控制措施,建立和健全审核质量管理制度,保证项目的审核质量。中介机构应将审核质量管理制度报送委托单位。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应根据审核业务的专业特点制定项目审核计划和方案,选派具有相应审核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审核人员,自接受审核业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报送项目审核工作方案(统一表式见附表一),实际审核人员必须与报送的审核人员一致。
第七条 中介机构使用的审核资料应为原件,确实无法取得原件的,应采用由建设单位核实、并加盖原始资料出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第八条 审核资料实行“一次性交接”,并填写资料交接单。在审核资料办理交接后,建设单位补送资料原则上不予接收,确需列入审核范围的,须填写补充资料交接单。
第九条 审核工作实施阶段,审核人员应通过现场踏勘,准确掌握审核对象的性质和数量。踏勘结果应有书面记录,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在踏勘记录上签字(统一表式见附表二),上述单位不配合的,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委托单位反映。无法协调一致的以审核报告为准。
第十条 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下列审核步骤,中介机构应当以审核联系函的形式通知建设单位(统一表式见附表三):
(一)要求补充审核资料;
(二)现场踏勘;
(三)审核内容核对;
(四)召开审核会议;
(五)定案前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在征求委托单位意见后出具审核报告。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审核业务档案制度,每个项目形成的档案,在出具审核报告之日起10天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项目审核档案资料应包括:审核委托文件、审核工作方案、招标文件、合同、现场踏勘单、审核联系函、审核工作底稿、审核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被审单位的秘密,不得将审核中取得的资料用于审核工作以外的事项。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由绍兴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负责对备案的审核业务进行审查考核,考核范围不少于年度审核业务的30%,并保证每家中介机构至少一个审核项目接受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分为审核程序规范性、审核工作时效性、审核报告质量、廉政建设及其他事项等五部分;其中审核程序规范性、审核工作时效性、审核报告质量实行扣分制,满分为100分,扣完为止;廉政建设和其他事项进行单项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时间:实行年度考核,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原则上次年的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考核主体:由市财政局对中介机构进行考核,具体考核事宜由绍兴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审核程序规范性:满分30,按扣分事项扣分,扣完为止。扣分事项如下:未按规定报送单位质量管理制度的,扣2分;实际审核人员与报送的审核人员不一致,每发生一名人员扣1分;审核使用的审核资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每发现一份不符的审核资料,扣1分;交接资料时未填写资料交接单,每发现一份资料扣1分;未填写补充资料交接单的,每发现一份补充资料扣1分;审核过程未现场踏勘并填写现场踏勘单的扣2分;未按规定以审核联系函的形式通知建设单位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每发生一次扣2分;未征求委托单位意见擅自出具审核报告的,扣3分;审核档案内容不全,未按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审核档案资料内容存档的,每缺少一项扣1分;在档案保存期限内不能完整提供审核项目的档案资料,每发生一次扣1分。
第二十条 审核工作时效性;满分30分,按扣分事项扣分,扣完为止。扣分事项如下:未在规定时间报送项目审核计划和方案,每超过一天扣1分;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业务的,每超过一天扣1分;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每超过一天扣1分。
第二十一条 审核报告质量;满分40分,按扣分事项扣分,扣完为止。扣分事项如下: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未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审核报告内容不全扣2分,条理不清晰扣1分;审核报告未准确反映项目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每发现一个问题扣2分;审核报告数据发生重大偏差的,每发现一项有重大偏差的数据扣3分;审核报告未按规定盖审核人员执业资格章的,扣1分,未盖单位公章的扣1分。
第二十二条 廉政建设的考核:中介机构或审核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中介机构如有廉政建设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理的,对中介机构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事项:
1、项目分配时,中介机构符合条件但未参加项目分配的,或以“迟到、未带委托书、拒绝对分配结果签字确认”等形式放弃分配资格的,视作自动放弃资格行为。若一年内自动放弃资格行为累计达2次(含)的,对中介机构作相应处理。
2、中介机构未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向外泄露被审单位的秘密,将审核中取得的资料用于审核工作以外的事项的,对中介机构作相应处理。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根据年度考核得分对工程造价审核中介机构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中介机构分别进行排序,并对考核结果应用如下:
1.对排名前3名的中介机构进行通报表扬,并在市财政局抽审5000万(含)以上项目中优先抽签,优先抽签权保持到每家中介机构优先取得一个5000万(含)以上项目为止;
2.对排名倒数5名的中介机构自考核结果发布之日起暂停当年度中介机构库资格。
第二十五条 廉政建设的考核结果:中介机构或审核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取消该项目委托审核业务,并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暂停中介机构库资格6个月;中介机构如有廉政建设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理的,自该事项被处理之日起暂停中介机构库资格12个月。
第二十六条 其他事项考核结果:
1.项目分配时,中介机构若一年内自动放弃资格行为累计达2次(含)的,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暂停中介机构库资格6个月。
2.中介机构未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向外泄露被审单位的秘密,将审核中取得的资料用于审核工作以外的事项的,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暂停中介机构库资格6个月,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违纪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抄送市建设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审核质量管理办法》(绍市财建〔2016〕1号)同日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