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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2日,K1体育审核人员接受杭州仲裁委员会对造价审核报告的庭审质证,公司总工程师杜金德、总经理助理张国权参加了此次庭审质证。
本次审理的案件为某施工企业(申请人)与某项目业主(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双方于2008年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工期730日历天,工程实际工期1700多天,项目业主与某代建公司还签订了代建协议,并对联系单签证授权以时间节点加以明确。诉讼前,施工企业提出工期延长增加费用,项目业主委托某会计事务所就业主原因造成延误的索赔费用进行审核,审定结果约32万元。在此基础上,K1体育接受委托,按正常程序对工程结算造价进行了审核。
K1体育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后,仲裁期间,施工企业提出工期延长增加费用1100多万元未得到确认,项目业主也提出因施工企业原因延期而造成损失反索赔请求1000余万元。
庭审中,申请人和仲裁员就审核中的相关问题向审核单位提出询问,主要涉及工期索赔、联系单签证效力等。K1体育工程师依据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的约定对此作出独立客观的解释。
对于联系单签证的有效性,K1体育认为联系单作为合同的延续和补充,其内容不能颠覆合同的实质性约定。在发包人未授权的情况下,未经合同当事人(发包人)签证确认的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当代建和监理在相同内容的联系单上出现两份不同签证意见时,应以发包人的最终签证意见为准。
对于工期延误事宜,双方均提出索赔与反索赔。现有资料显示,因工期拖延双方争议很大,拖延的原因和责任划分没有充足的证据,为此K1体育审核时对双方提出的索赔和反索赔均不采纳,暂按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计算。待仲裁庭通过庭审将延期的原因和责任界定清楚后,由仲裁委委托的司法鉴定单位按事实进行造价费用鉴定。( 蒋晓帆)
(编辑:郑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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